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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是如何成为定罪证据?

发布时间:2020-08-07 09:09:17浏览次数:

一个比较特殊的刑事案件:2015年9月被害人袁某家一台电脑被盗,报案后警方从窗户玻璃上提取到一枚指纹。2016年底经过比对鉴定,认为是嫌疑人陆某实施,警方遂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陆某所有笔录一直不认罪。本人在法院审理阶段接受委托介入该案件,我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可以采取“疑罪从无”的辩护方案。我认为,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持谨慎怀疑态度。下面仅从证据一般规则结合指纹鉴定实际,简要论述一下理由。

刑案证据需要证明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刑案的实体法事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也就是依据《刑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有何罪,罪重还是罪轻等必须查明的事实。它包括有关定罪的事实、有关量刑的事实两个方面。

其中有关定罪的事实,是指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证明对象。具体包括:(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除了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历情况外,特别需要查明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无刑事责任能力;(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6)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7)是否有不追求刑事责任的情况,比如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是否经过特赦免除刑罚等。以上事实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是案件主要事实,必须重点查明。

坊间认为,指纹是物证之王。何家弘教授曾言,"可以毫不夸张地预言,21 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 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都有说谎的嫌疑,但科学证据说谎的嫌疑明显比其他证据要低.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不容置疑.英国人弗兰西斯·高尔顿的专着《指纹》中指出,他利用一个详细的数理统计模型统计出两个人拥有相同的指纹的概率是640 亿分之一. 自 1896 年阿根廷警方首次将指纹作为人身识别的依据后,指纹因其"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点,被尊为"物证之首"。

一个入室盗窃案件,看看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对应上述有关定罪的主要事实,指纹鉴定可否作为唯一证据定罪?

其一、在本案中,指纹鉴定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这个听上去似乎有些惊人。但事实却是这样,不能仅仅以被害人报案就可以认定被偷的财物。否则,天下的保险公司怕都是要关门了!

其二、如果涉案财物能被证明前提下,指纹鉴定可否证明是嫌疑人所为呢?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指纹鉴定结论是否可靠;二是,指纹鉴定结论可靠,可以证明嫌疑人来过现场,但是否就能证明就是嫌疑人所为呢?

先看第一个问题。看看案例:某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伙同杨某某、卢某某(均已判)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熊某某不认罪。该案中指纹鉴定并不是孤证,两同案犯均供认有三人盗窃,并供述出同案犯的名字及户籍,但因为两人均已刑满释放,无法现场指认.但他们的供述与熊某某的名字和户籍均不相符,公诉人解释称同案犯之间不会讲实话,经办法官以此疑点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出乎意料,某监狱服刑的某罪犯正符合这两点.经提取指印比对,该罪犯的指印也与现场所提取到的指纹相符,终于能排除熊某某的作案嫌疑。

  深思此案,之所以能避免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除了经办法官的细致与执着,正是该案有同案犯。试想,如果该案是一人犯案,仅凭指纹鉴定定罪,一起冤假错案必然无法避免,真相也将石沉大海。

    还有几个典型例子:从 2000 年苏格兰第一次承认指纹鉴定出错造成两起冤案,到 2004 年西班牙马德里火车爆炸案中指纹鉴定再次出错,令美国 FBI 蒙羞。可以想见,有些以指纹鉴定定罪的案件可以有新证据或新情况出现而使被告人沉冤得雪,而有些案件几乎没有翻案的可能。

综上,只有孤证的指纹鉴定,作为唯一的定罪证据,还是有风险的。有学者认为,在一般性盗窃案件中,因为刑期少,可以将指纹作为孤证采信。这种说法我们是完全不能同意的。因为他的意思似乎就是,不涉及人命关天的案件,可以允许产生错案。本质上这还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作祟。

再看第二个问题。在指纹鉴定可靠,可以证明嫌疑人来过现场;被盗窃的财物也已经被证明情况下,那么是否可以证明是嫌疑人所为呢?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可以的。因为这是一起入室盗窃案件。

不过本案让人意外的是,我初步打算从“疑罪从无”角度做辩护时候,嫌疑人见到我,立即眼泪汪汪承认是他作案的并要求转告家属代为退赃。作为律师,必须忠于事实。我随即将这个消息告诉法院,法院大喜,但公诉方却有些失望。看来,检方早已厌倦了没有针锋相对的庭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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